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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部門規(guī)章 > 正文

關于印發(fā)水利信息網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3-09-23 13:57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信息網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網正常、高效、安全運行,促進水利信息網健康發(fā)展,推動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信息網是水利行業(yè)各單位計算機網絡互連構成的網絡系統(tǒng),是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水環(huán)境保護等各類水利信息傳輸?shù)膶S镁W絡,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礎設施。

  第三條 水利信息網分為政務內網和政務外網,政務內網與政務外網之間實行物理隔離。政務外網分為廣域網、園區(qū)網、部門網和接入網,其中廣域網由骨干網、流域省區(qū)網和地區(qū)網組成。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接入水利信息網政務外網的水利行業(yè)各單位。政務內網運行管理按照《水利部政務內網管理辦法》(水辦[2006]254號)執(zhí)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水利信息網的運行管理遵循“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單位要理順管理體制,明確專門的網絡管理部門,配備專職的技術人員,確立崗位,強化責任,保障網絡運行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受部委托負責水利信息網的運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水利信息網的管理辦法、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監(jiān)督和檢查實施情況;分配水利信息網IP地址;運行、監(jiān)視和管理骨干網線路、設備和水利部機關園區(qū)網、部門網;指導、檢查和協(xié)調流域省區(qū)網的運行管理工作;組織水利信息網資源和運行情況的調查,發(fā)布水利信息網運行情況公告、公報和年報;組織有關的技術培訓和交流;水利信息網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與中國互聯(lián)網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的業(yè)務聯(lián)系。

  第七條 流域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網絡管理部門負責所屬流域省區(qū)網的運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所屬流域省區(qū)網的管理辦法、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監(jiān)督和檢查實施情況;分配所屬流域省區(qū)網IP地址;運行、監(jiān)視所屬流域省區(qū)網和所在單位園區(qū)網、部門網;指導、檢查和協(xié)調下級網絡的運行管理工作;組織所屬流域省區(qū)網及所在單位園區(qū)網、部門網資源和運行情況的調查,發(fā)布有關數(shù)據;組織有關的技術培訓和交流;所屬流域省區(qū)網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與其他相關單位的業(yè)務聯(lián)系。

  第三章 網絡接入

  第八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水利信息網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保證網絡的互連互通。

  第九條 新接入水利信息網的單位,必須報所接入網絡管理部門審批,并報上級網絡管理部門備案。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接入單位網絡的監(jiān)管,簽訂責權明確的入網協(xié)議。

  第十條 網絡接入單位對網絡結構進行重大調整時,必須報上級網絡管理部門審批;涉及骨干網結構調整的,必須報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審批。

  第十一條 水利信息網的網絡、域名和節(jié)點命名及IP地址申請、分配和使用等,必須依據《水利信息網命名及IP地址分配規(guī)定》(SL307-2004)進行,并將具體分配方案報上級網絡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加強對接入水利信息網的因特網等其他網絡的管理,保證水利信息網與其他網絡的安全隔離。

  第四章 網絡服務

  第十三條 網絡服務是指利用水利信息網資源為信息傳輸和應用系統(tǒng)運行提供的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為水利信息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存儲、共享,以及各類水利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提供支撐和保障。

  第十五條 新的信息傳輸和應用系統(tǒng)接入水利信息網時,必須將有關情況(服務器配置、所需帶寬、所用協(xié)議、安全要求、用戶范圍等)報所接入網絡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加強網站、郵件、文件服務、服務器托管及虛擬主機等網絡應用的管理,保證網絡應用的正常運行。

  第五章 網絡安全

  第十七條 加強網絡安全管理,落實網絡安全責任制;定期分析、評估所屬網絡的安全狀況,配備網絡安全設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強網絡安全監(jiān)視,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明確專門的網絡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網絡安全管理工作。網絡安全保障方案應報上級網絡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對于網絡故障,要及時發(fā)現(xiàn)、及時定位、及時解決;對于影響到骨干網運行的故障,必須及時將故障的產生原因、影響范圍、處理過程和結果等情況上報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對于影響到其他上級網絡的故障,要及時向上級網絡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加強計算機網絡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計算機網絡病毒防控體系。采取有力措施,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的產生、傳播、復制和擴散,做到及時發(fā)現(xiàn)、及時隔離、及時處理,及時升級操作系統(tǒng)和防病毒軟件。發(fā)生重大病毒疫情時,及時向上級網絡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應建立可靠的數(shù)據備份系統(tǒng)和完備的備份策略,保證關鍵應用和核心數(shù)據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加強用戶、系統(tǒng)和設備等的賬號口令管理,重要系統(tǒng)和設備的賬號口令由專人保管,并嚴格限定使用范圍,嚴防賬號口令泄露。

  第二十二條 不得在水利信息網上存放或傳輸任何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的網絡安全有關日志應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六章 網絡用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負責所屬網絡用戶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網絡用戶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守水利信息網管理規(guī)章制度,配合相關的管理工作。網絡用戶要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網絡、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訓,提高使用技能,增強安全意識。

  第二十六條 網絡用戶在遇到網絡故障、攻擊、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計算機病毒時,應及時向本單位網絡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網絡用戶須對本人的網絡行為負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自修改和刪除本人計算機的網絡配置;

  2、私自安裝影響網絡運行的軟件或系統(tǒng);

  3、私自接入他人的網絡端口;

  4、私自接入未經允許的網絡設備;

  5、私自接入政務內網等其他網絡;

  6、在網絡上傳播涉密信息或不良信息;

  7、安裝盜版軟件;

  8、卸載統(tǒng)一安裝的網絡防病毒軟件;

  9、故意制作、下載、傳播計算機病毒等惡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數(shù)據;

  10、向社會發(fā)布虛假的計算機病毒疫情;

  11、未經允許,登錄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資源;

  12、其他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 網絡機房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 按照網絡機房的標準和規(guī)范建立專用的網絡機房,為網絡設備提供良好的運行環(huán)境。

  第二十九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制定完善的網絡機房管理制度,對機房內的溫濕度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jiān)控。無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機房。

  第三十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加強網絡設備管理,對各類設備進行歸類編碼,建立檔案。實行網絡設備責任制,做到專人專管,并對相關操作進行詳細記錄。

  第三十一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對各類設備定期檢查、監(jiān)視和維護,加強訪問權限控制;建立關鍵設備的備份和報修制度;加強各類設備的配置參數(shù)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水利信息網運行管理工作,加強對運行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要積極籌措和落實網絡運行維護經費,將網絡運行維護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為網絡的正常運行維護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要建立結構合理、人員相對穩(wěn)定的網絡運行管理隊伍,制定培訓計劃,完善培訓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和技術交流,提高網絡運行和管理的技術水平。

  第三十五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加強防汛等重點線路、重點設備、重點應用的管理,重視網絡應急預案建設,提高預警、響應和應急處理能力,網絡應急預案應報上級網絡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因網絡系統(tǒng)升級改造或遇到突發(fā)故障而影響骨干網正常運行時,應及時通知流域省區(qū)網運行管理部門。流域省區(qū)網運行管理部門要保證骨干網有關設備7×24小時不間斷運行,對于因檢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機的,應提前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報告。

  第三十七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應加強值班特別是汛期值班工作,加強日常網絡維護管理,配備必要的維護軟件和工具,落實管理責任制,規(guī)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強制度落實的檢查和考核。

  第三十八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要加強網絡用戶服務,規(guī)范服務流程,對用戶進行定期檢查,對網絡故障采用多種方式(電話、網絡、郵件、上門等)進行維護,保障用戶和應用系統(tǒng)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實行水利信息網運行情況上報制度,流域省區(qū)網管理部門每個月的第一周內向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報告運行情況。

  第四十條 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組織建立水利信息網聯(lián)絡員制度,定期開展交流和研討。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于在網絡運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網絡用戶,對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職,導致網絡管理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四十三條 各級網絡管理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獎懲辦法,并報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接入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所屬網絡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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