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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會計準則》

2013-09-23 14:35    【  【打印】【我要糾錯】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征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guī)。

  第一條 標的

  一、核準《會計準則》,該準則包括《一般財務報告準則》、《財務報告準則》及有關的會計報表。

  二、《一般財務報告準則》載于作為本行政法規(guī)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三、《財務報告準則》載于作為本行政法規(guī)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四、會計報表載于作為本行政法規(guī)組成部分的附件三。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ㄒ唬兑话阖攧請蟾鏈蕜t》是指參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特定需要而編制的對企業(yè)會計進行規(guī)范化的撮要文件;

  (二)《財務報告準則》是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指由現時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公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以及由作為其前身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公布的《國際會計準則》(IAS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ㄋ模稌媹蟊怼肥侵纲Y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第三條 目的

  核準作為會計規(guī)范化文件的《會計準則》的主要目的是:

 。ㄒ唬┫蛲顿Y者及經營者提供關于企業(yè)年度經營結果的真實、客觀且清晰易懂的財務資料;

  (二)在編制及呈報財務報表時采用與國際接軌的統一標準及程序;

 。ㄈ┩晟频谒臈l所指實體的會計制度及規(guī)范其運作。

  第四條 適用范圍

  一、下列實體在編制及呈報財務報表時適用《財務報告準則》:

  (一)獲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特許的承批實體;

 。ǘ┍kU機構;

 。ㄈ┦堋督鹑隗w系法律制度》規(guī)范的機構;

 。ㄋ模╇x岸機構,即使從事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規(guī)范的業(yè)務亦然;

 。ㄎ澹┕煞萦邢薰;

 。┕煞輧珊瞎尽

  二、根據特別法須具備適當編制的會計的實體,在編制及呈報財務報表時,可在每一營業(yè)年度選用《財務報告準則》或《一般財務報告準則》,但在該營業(yè)年度須使用同一準則。

  第五條 公布

  一、本行政法規(guī)核準的《財務報告準則》須按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正式文本予以公布,但不影響第十條的適用。

  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IASCF —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Foundation)擁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所有著作權,不論是何種語言的譯本亦然;發(fā)布、出版或復制該準則,均須預先取得該基金會的授權。

  第六條 《會計準則》的修改

  經濟財政司司長具職權以批示核準修改本行政法規(guī)所核準的《會計準則》。

  第七條 適當編制的會計的稅務概念

  為適用《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及《職業(yè)稅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適當編制的會計是指根據本行政法規(guī)核準的《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編制的會計。

  第八條 公定會計設計

  任何法律或規(guī)章對《公定會計設計》的準用,均轉為對本行政法規(guī)核準的《會計準則》的準用。

  第九條 檢討

  本行政法規(guī)核準的《會計準則》須自其強制適用之日起兩年內予以檢討。

  第十條 解釋及說明

  經濟財政司司長得以批示核準為執(zhí)行本行政法規(guī)所需的解釋及說明。

  第十一條 格式及表格

  一、財政局應修改現有的格式及表格,以配合本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按需要設計新的格式及表格,尤其為適用有關所得補充稅的規(guī)定。

  二、經財政局局長建議,行政長官得以批示決定更新或更換格式及表格。

  第十二條 職業(yè)道德守則

  核數師暨會計師注冊委員會負責草擬須由行政法規(guī)核準的《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守則》。

  第十三條 過渡規(guī)定

  一、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強制適用第四條的規(guī)定,而在該日期前,有關實體可選用《會計準則》或《公定會計設計》。

  二、上款所指實體如直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仍繼續(xù)選用《公定會計設計》,則不適用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廢止性規(guī)定

  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廢止:

 。ㄒ唬┢咴戮湃盏34/83/M號法令;

 。ǘ┤挛迦盏4/90/M號法令第十條。

  第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guī)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澳門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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