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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14: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消防局局長兼任,其余委員由本府就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火災調查、建筑管理、刑事警察等業(yè)務單位主管及具消防、刑事、鑒識、建筑、電力、物理、化學、機械、工業(yè)安全、土木或結構等專長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于委員人數(shù)之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xù)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府消防局承辦火災調查人員不得擔任委員,惟應列席會議說明案情。委員之聘任應報內政部備查。
六、火災發(fā)生后,消防機關于調查鑒定遇有原因不明或顯有困難者,得召開本會并副知內政部或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協(xié)助鑒定原因。
本市重大火災案件發(fā)生后,本會得派員會同消防機關至現(xiàn)場勘查并作成紀錄。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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