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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8:2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安徽省境內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yè),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各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部門主管。
第四條 征用土地除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外,對具體事項作如下規(guī)定:
一、申請選址必須持有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部門下達的設計計劃任務書或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對于某些不屬于基建性質不能報送基建計劃的項目,要有按規(guī)定權限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文件。
二、核定用地面積需報送詳細的總平面圖,不得用“示意圖”代替?偲矫鎴D上必須標明:征地界限和面積,建筑物的布置、層數、面積;如屬擴征土地應注明已征土地和申請征地的界限及面積,已征土地的現狀,已建和未建項目;如需拆遷民房,還應注明戶數、房屋位置和房屋面積。搬遷村莊需附送新村址的總平面圖。
三、建設鐵路、公路要報送線路平面圖。建設鐵路、公路的站、場、段按本條第二款要求報送總平面圖。
四、對環(huán)境有污染的工程項目,要報送經環(huán)保部門批準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
五、各級征用土地管理機關,對申請征地報送的各種文件、資料要認真審查,符合規(guī)定后再上報審批。
六、城鎮(zhèn)零星住宅實行統建或聯建,統一辦理征用手續(xù)。
第五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一萬畝以上,報國務院批準;
二、征用耕地、園地十畝以上,林地、草地二十畝以上,石山、荒山、湖灘等其它土地四十畝以上,由所在行署或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耕地、園地三畝以上,林地、草地十畝以上,石山、荒山、湖灘等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縣人民政府審查,報行署或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耕地、園地不足三畝,林地、草地不足十畝,石山、荒山、湖灘等其它土地不足二十畝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五、征用省轄市郊區(qū)的土地,在省人民政府批準限額以下的,統一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五十萬人口以上城市郊區(qū)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礦區(qū)壓煤村莊,應在塌陷前辦完村莊搬遷手續(xù)。因采礦塌陷造成不能耕種的農田,由礦方負責征用,經所在行署或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征用土地主管機關備案。
塌陷土地穩(wěn)沉后,礦方對有條件的地段應有計劃地回填造地、植樹造林或修筑池塘等,生產隊需要借用時須和礦方協商簽定借用協議。生產隊征得礦方同意也可以自己回填造地、植樹造林或修筑池塘,發(fā)展農副業(yè)生產。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用水田、旱地、藥材地,魚塘、藕塘、葦塘、菱角塘,柴山、草山、竹林地等按其年產值的五倍補償。有砍伐任務的用材林地,比照當地水田或旱地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二、征用專業(yè)菜地、果園、茶園、桑園按其年產值的六倍補償,未曾收獲的園地,按照當地水田或旱地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另加補償園苗培育費用。
三、征用三年以內的開荒地不予補償,三年以上的熟荒地按當地同類土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第八條 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該作物當季產值補償。
二、煙、麻、藕、糖料、茴香、藥材等經濟作物,能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該作物年產值補償。
三、魚苗放養(yǎng)兩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兩年的按放養(yǎng)魚苗費的二至三倍補償。
四、有砍伐任務的用材林,主干平均直徑在二十厘米以上的成材,按征用時實有材積價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補償。主干平均直徑在五厘米至二十厘米的,按征用時實有材積價值的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補償。木材分品種按當地國家牌價予以收購。主干平均直徑在五厘米以下的小樹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市、縣制定補償費標準。
五、社員房前屋后的零星樹木,能移栽的,由用地單位負擔移栽費。確實無法移栽的,由市、縣按低于用材林的補償費標準規(guī)定補償數額。
生產隊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補償費,按本款規(guī)定的辦法辦理。
第九條 埋設各種電桿、電纜等占用的土地,一般只補償青苗損失。個別占地較多的,酌情征用。
因施工、鉆探等臨時用地,不給土地補償費,按實支付青苗補償費。工程結束后,用地單位負責恢復耕種條件,及時歸還。不準變相侵占土地,不準建永久性建筑。
第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需要拆遷集體或社員的房屋時,原則上由生產隊或房屋所有者自拆自建。拆遷補償費標準由市、縣按房屋的質量和當地房屋的修繕費用水平、材料價格制定。
水井、豬圈、廁所、簡易搭蓋等輔助附著物的補償,由市、縣制定補償費標準。
第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從事農業(yè)的人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數量計算。
二、征用專業(yè)菜地和水田、旱地,藕塘、葦塘,柴山、草山、竹林地等,每一個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每畝年產值的三倍。有砍伐任務的用材林地,比照當地水田或旱地的標準付給。
三、征用果園、茶園、魚塘、藥材地等經濟價值高的土地,其每一個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每畝年產值的二倍。
第十二條 因征用土地,房屋需要易地重建另占用土地時,按重建房屋占用的土地付給各種補償費用,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收回社隊耕種的國有土地,不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只付青苗補償費。社隊耕種時間在十年以上而收回后直接影響社員生活的,可給予困難補助費,其標準不高于安置補助費。
第十四條 因國家建設征地而造成社員口糧不足時,由糧食部門按當地余糧隊留糧標準從國家農村統銷糧中補足供應。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征地生產隊的集體財產存入信用社或銀行。其資金主要用于被征地生產隊發(fā)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力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在使用時,要經生產隊社員大會討論,報大隊、公社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第十六條 生產隊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隊、并隊條件的,其原有的農業(yè)戶口,由當地征地管理、公安、糧食、民政等部門審查,層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轉為非農業(yè)戶口或城鎮(zhèn)戶口。
一、生產隊在辦理轉戶口時,不得弄虛作假,非本隊原有農業(yè)人口不得轉入。
二、生產隊的集體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用于組織生產和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或私分。
三、五保戶、孤兒按當地城鎮(zhèn)五保戶、孤兒的生活水平安置;年老多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應給予適當的困難補助,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生產隊的集體財產和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足支付上述人員生活補助費用的,用地單位應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增加安置補助費。
五、生產隊不能就業(yè)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由民政部門和征用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社隊、街道等共同按實核定。一次撥給當地民政部門,專項代管,分期撥付使用。
第十七條 銀行應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文件辦理轉帳手續(xù)。申請征地未經批準,征地單位不得先行付款。
第十八條 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生產隊部分土地被征用后,由公社、大隊協助生產隊統一調整社員承包土地。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經批準后,被征地生產隊的糧食征購指標,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核減。
第二十條 國家建設需要占用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時,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無償劃撥。劃撥后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用地單位按實予以補償。原使用國有土地單位的生產和職工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除執(zhí)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所規(guī)定的處罰條款外,補充規(guī)定:
一、利用生產隊轉戶之機,弄虛作假非法轉戶的,轉戶無效。情節(jié)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二、擅自處理和挪用生產隊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集體財產的,責令退賠;情節(jié)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處罰款。侵吞或貪污生產隊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它集體財產的,除追回贓款贓物外,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用地單位申請征地未經批準,先行付款和使用土地的,或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費標準補償生產隊款項的,其款項收回并停止使用土地;情節(jié)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處罰款。
四、對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拆遷補償費,拆遷戶仍堅持無理要求而拒絕拆遷的,由當地政府強制拆遷;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在征用土地過程中,被征地單位有強求征地單位多征土地的,對強求多征的土地不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的,不予辦理轉戶口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各級征用土地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征地資料的管理,建立完整的征地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屬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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