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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1-26 14:0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農業(yè)生產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fā)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是指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序劃定的區(qū)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規(guī)劃、劃定、保護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市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建設項目必須節(jié)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q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基本農田開發(f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并有權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以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劃定
第九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guī)劃的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區(qū)、縣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
鄉(xiāng)、鎮(zhèn)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落實到具體地塊。
第十條 本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國務院確定的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分解下達。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各自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一條 下列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qū):
。ㄒ唬﹪鴦赵河嘘P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和名、優(yōu)、特、新農產品生 產基地;
。ǘ└弋a、穩(wěn)產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經過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 造計劃的中低產田;
。ㄈ┦卟松a基地;
(四)農業(yè)科研、教學試驗田以及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
第十二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劃區(qū)定界工作,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進行,由區(qū)、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由區(q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標志。
第十四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時不得擅自改變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納入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負責其所有的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巨r田保護區(qū)內的耕地承包者是該農田的保護人。
第十六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jiān)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qū)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qū),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八條 經國務院批準占用農田的,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九條 耕地開墾費由市和區(qū)、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上繳財政部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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