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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1-25 10:0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鄭建設字[1996]22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zhí)行建設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建設部《關于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加強電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電梯工程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和監(jiān)督。
招標應當堅持程序公開、機會均等、競爭正當的原則;招標應當堅持技術先進、質量可靠、交貨準時、價格合理和服務周到的原則。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投資建設的工程中, 電梯的采購、安裝,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國家另有規(guī)定不適且招標的除外)。本辦法所指電梯工程包括:客梯、醫(yī)梯、服務梯、貨梯、汽車電梯、觀光電梯、住宅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垂直運送停車。
第四條 鄭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 是本市電梯工程招標、投標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單位采購、 安裝電梯,必須進入有形建筑市場由具有電梯工程招標資質的機構進行招標。
第六條 電梯工程招標機構除應具備相應資質外, 還應當具有與所承擔的招標任務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并經市建委核準。
第七條 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ㄔO項目已列入國家、省、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具有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ǘ┯性O計單位確認的電梯清單、電梯工程概算和例于訂貨的技術資料,非標準電梯具備完整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繳納招標定金和服務費。定金數額不超過電梯工程概算總額的百分之二,服務費為電梯工程概算總額的百分之零點二。
第八條 招標機構可按下列形式組織招標:
(一)公開招標:由建筑市場發(fā)布信息;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機構向三至五個合格的投標單位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ㄈ┳h標:由招標機構和投標單位議定。
邀請招標、議標需經市建委批準同意。
第九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機構編制并報市建委審查。 招標文件由招標書、投標須知、技術參數、圖紙、投標書(格式)、合格條款、評標原則、資格證明文件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組成。
第十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 招標機構不得隨意修改或者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對招標文件規(guī)定內容個別條款執(zhí)行有困難,應書面說明報市建委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期十天以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一條 標底文件由招標機構編制。 非標準電梯工程招標的標底文件應報市建委審查,其他電梯工程招標的標底文件報市建委備案。
標底文件的編制應當依據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概算和國家、省、市發(fā)布的有關價格政策;標底價應當以編制標底文件時的全國電梯市場的平均價格為基礎,并包括不可預見費和技術措施費等費用。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二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 依法取得電梯工程投標資質證的生產企業(yè)或者電梯供應部門均可參加投標。但與招標機構有直接經濟關系的單位及項目設計單位不能參加投標。
投標單位需向招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ǘ┡c投標相關的生產技術能力及設備狀況說明;
。ㄈ┊a品生產許可證,產品鑒定證書和有關的檢測報告;
。ㄋ模┙鹑跈C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ㄎ澹┙ㄔO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質證書和電梯工程投標資質證。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的資格預先由招標機構進行審查,經市建委審核同意。
第十四條 投標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編制投標書。 投標書應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準確,并應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 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到有形建筑市場。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機構繳納投標定金, 定金數額按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不超過招標電梯工程概算總額的百分之二。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七條 開標應采取公開方式進行。 除全部投標單位參加外,還應邀請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資部門、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八條 招標機構應當當眾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是否規(guī)范、而后宣布評標原則、決標辦法和程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并做好開標記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投標書無效:
。ㄒ唬┩稑藭疵芊猓
。ǘ┩稑藭窗凑袠宋募蠛透袷骄幹啤⑻顚;
。ㄈ┩稑藭醇由w單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小組、 下同)由招標機構、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資部門、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招標機構邀請的有關專家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書提供的內容為主要依據,對投標單位的技術水平、質量、報價、交貨期、安裝工期、企業(yè)信譽、售后服務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決定中標單位。一般電梯工程評標不超過十天,大、中型電梯工程評標不超過二十天。
第二十二條 決標后由招標機構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向未中標單位發(fā)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決標后十日內招標機構向所有未中標單位返還投標定金, 中標單位的投標定金和建設單位的招標定金待電梯工程合同簽定生效后返還。
第二十四條 中標單位從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 應當與建設單位按照投標書的內容簽定電梯工程合同。
第二十五條 中標單位必須按照電梯工程合同的內容組織生產、供貨、安裝。
第二十六條 電梯工程合同的簽訂、 履行,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梯工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二十七條 決標后, 招標機構和中標單位應向鄭州市招標辦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的具體標準按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聪蚴薪ㄎM行電梯工程招標申報;
。ǘ┱袠宋募唇浭薪ㄎ瘜彶。
第二十九條 招標機構不履行其職責的, 造成質量事故和嚴重損失的,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條 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的、 有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投標過程中, 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書,或者有隱瞞企業(yè)資格情況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市建委責令其退出投標,并且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三十二條 投標者互相串通,抬商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互相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建委責令其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投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處理。
第三十三條 電梯工程合同簽訂后, 中標單位未按電梯工程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的,由市建委責令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投標。
第三十四條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關各方發(fā)生的爭議或糾紛,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市建委調解處理。
第三十五條 電梯市場的具體管理實施, 由具有執(zhí)行職能的城建部門進行現(xiàn)場檢查,被查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鄭建設字〖1996〗第18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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