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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05 11: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余府辦發(fā)[2001]3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新余市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五日
新余市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yè)與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一般性工業(yè)建筑與民用建筑(以下簡稱建筑工程)。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是指工程項目總造價、單項工程造價和單位工程造價的統(tǒng)稱。
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專業(yè)工程造價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或參與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確定建筑工程造價的依據是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定額標準及相應文件。
第五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各級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筑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㈠投資估算指標;
、娓潘愣~;
、珙A算定額與單位估價表;
、杞ㄖこ藤M用定額;
、楣て诙~;
、晷掠嗍薪ㄖこ淘靸r信息;
、肫渌嘘P工程造價依據規(guī)定。
第七條 建筑工程的造價構成和各類計價依據實行統(tǒng)一歸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計價依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市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發(fā)布、調整。
第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測算、發(fā)布建設工程造價指數信息和人工、機械、建筑材料等預算、結算指導價格。
第九條 建筑工程應當依照工程類別劃分標準確定工程類別,并按照相應的取費費率編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圖預算。
第三章 編制與管理
第十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根據建筑期不同階段的計價依據確定。
第十一條 投資估算根據建筑規(guī)模、內容、標準、條件、工期和主要設備選型,在優(yōu)化建設方案的基礎上,遵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估算編制期的計價根據,并應考慮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tài)因素,以保證投資不留缺口。
第十二條 設計概算應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優(yōu)化設計的基礎上,以概算編制期相應的計價依據進行編制,并按有關規(guī)定,合理預測概算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tài)因素。
第十三條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施工圖及有關規(guī)范和確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相應的計價依據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投標報價以設計圖紙和招標文件以及相應的計價依據為基礎,根據企業(yè)自身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場信息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標底應根據經審查的招標書要求和有關設計文件、資料及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建設工程的定額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編制。
第十六條 合同價格的確定,凡實行招標投標的建筑工程一般情況以中標價為依據,并考慮建設期內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明確造價調整范圍和方式,特殊情況由承包方和發(fā)包方協(xié)商確定后報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非招標工程以施工設計文件、施工圖預算為基礎,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由承包方和發(fā)包方協(xié)商確定后報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竣工結算應以合同價為依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結算價應當予以調整:
、褰浥鷾实脑O計變更;
、姹O(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簽字認可的設計圖紙會審紀要中確認的調整內容;
、缃ㄔO單位施工簽證中認可的調整內容;
、杞ㄔO單位認可的特殊施工保障措施;
、榻ㄖこ淘靸r計價依據調整;
、臧l(fā)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應當予以調整的情形。
第十八條 從事建筑工程概算、預算、標底、結算編制和審核的人員,必須是具有編制和審核資格的單位的持證預算人員。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和結算編審時限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及時辦完結算。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預算、竣工結算負有監(jiān)督責任。國家和集體投資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有關審計、審核結論作出后,建設單位必須將審計、審核結論及相關資料報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對審計、審核結論有異議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提出依法核定的建議。
建設單位不及時將審計、審核結論及相關資料報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和驗收合格證。
備案機構進行備案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的工程造價爭議,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咫p方協(xié)商確定;
、嫦蛴嘘P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處理中,涉及建筑工程造價鑒定的,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仲裁庭、法院指定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章 編審人員和咨詢單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造價編審人員實行資質認證制度。
建筑工程造價編審人員應取得建筑工程造價編審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筑工程造價編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從事建筑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
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申請資質證書,應經市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初審合格后,報省或國家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批、發(fā)證。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有相應資質建筑工程造價編審人員的,方可從事自行建設、施工項目的建筑工程造價編審工作。無相應資質的建筑工程造價編審人員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建筑工程造價編審。
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客觀公正地提出咨詢報告,承接咨詢業(yè)務范圍應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對委托方提供的資料、文件應保守秘密,不得違反規(guī)定標準進行收費,不得參與同受委托咨詢項目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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