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指導(第一章)
第一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一、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
1.合同法律關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在民事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主體]、[合同法律關系客體]、[合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
3.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5.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法人可以分為[企業(yè)法人]、[非企業(yè)法人]。
7.企業(yè)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
8.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9.非企業(yè)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yè)法人]、[社團法人]。
10.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11.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合同法律關系主體],這些組織應當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主要內容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體、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等。
12.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合同指向的對象]。
13.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
14.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15.某建設單位與某水泥廠簽訂了水泥購銷合同,該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物]。
16.某單位為了解決職工住房問題,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商簽訂了一份購買一棟宿舍樓的合同,該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物]。
17.借款合同的合同法律關系客體是指[物]。
18.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19.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為]。
20.建設工程施工安裝合同的法律關系客體是指[行為]。
21.就某知識產權雙方達成了購買合同,該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智力成果]。
22.某單位與某設計院就購買該設計院設計專利簽訂了合同,此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智力成果]。
23.合同當事人就某項技術秘密達成了購買合同,此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智力成果]。
24.在特定情況下的公知技術簽訂的合同法律關系的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智力成果]。
25.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26.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合同的[具體要求]。
27.決定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
二、代理關系
1.代理具有的特征包括:[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的具體表現為[代理人有權自行解決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者[代理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基于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
5.根據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稱為[法定代理]。
6.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是[法定代理]。
7.[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8.指定代理的適用條件:[只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
9.[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
10.無權代理的情況包括[沒有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為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11.無權代理行為在[被代理不做否認表示]、[經被代理人追認]情況下,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12.對于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認權]或[拒絕權],行使[追認權]后,代理行為有效。
1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14.導致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的是:[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15.導致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的原因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三、合同擔保
1.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2.擔保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是[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
3.《擔保法》是指調整因[擔保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4.《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5.最常用的擔保方式是[保證]。
6.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7.保證法律關系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
8.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
9.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10.在具體合同中,擔保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11.依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當采用保證方式進行擔保時,[保證人與債權人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12.不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有[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
13.擔保方式中,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是[抵押]、[質押]、[留置]。
14.不可以是第三人做出擔保的方式有[留置]、[定金]。
15.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是對[債權人]權利的有效保護。
16.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是[一般保證]。
17.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8.[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均可以作為保證人。
19.保證人的資格
不具備保證人資格的組織 | 可以作為保證人的組織 |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 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
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 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 供保證 |
國家機關 |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 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可以提供保證 |
20.《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21.保證合同的內容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對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4.保證期間債權人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或者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5.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2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27.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擔保方式。
28.抵押權人是指[債權人。
29.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和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的劃分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 不得作為抵押的財產 |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 定著物 |
土地所有權 |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 工具和其他財產 |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 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 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 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 的財產 |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人同 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30.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的內容有:[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書]。
3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32.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33.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拍賣抵押物]、[變賣抵押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實現抵押權。
34.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的清償規(guī)定可以是:[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5.[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履行的擔保。
36.合同擔保方式中,既可以用當事人自己的財產又可以用第三人的財產作擔保的方式是[質押]。
37.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
38.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39.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能夠用作質押的動產[沒有限制].
40.[權利質押]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41.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格優(yōu)先受償,這屬于[留置]。
42.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43.在擔保方式中,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是[留置]。
44.留置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只能通過[依法行使]產生留置權。
45.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
46.如果[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債權,債權人有權行使留置。
47.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48.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49.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其生效日是指[實際交付定金之日]。
51.勘察合同約定采用定金作為合同擔保方式。當事人雙
方已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但發(fā)包人尚未支付定金時,該合同處于[成立但不生效]狀態(tài)。
52.建設工程的保證人一般是[銀行]、[擔保公司]。
53.保證金額一般為合同總額的[5%~l0%]。
54.[預付款擔保]是承包人提交的、為保證返還預付款的擔保。
55.預付款擔保都是采用由[銀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56.預付款保證的有效期為[從預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發(fā)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預付款之日止]。
四、建筑工程一切險
1.建設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
2.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guī)定,由[發(fā)包人]支付保險費用。
3.在國外,建設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4.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應當由[發(fā)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5.保險人可以對[設計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自然磨損]、[維修保養(yǎng)費用]帶來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6.“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范圍
責任范圍 |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fā)、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fā)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 |
除外責任范圍 |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 |
除 外 責 任 范 圍 |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 |
維修保養(yǎng)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 |
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 |
盤點時發(fā)現的短缺 | |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zhí)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 |
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 |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
7.建筑工程一切險加保第三者責任險規(guī)定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包括:[在保險期限內,因發(fā)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qū)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因上訴而支付的訴訟費用]。
8.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fā)完工驗收證書]、[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fā)生者為準。
五、合同的公證
1.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的依據是當事人的申請,這是[自愿原則]的主要體現。
2.如果承包人已經進場,但在開工前發(fā)包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場前如果雙方無法對賠償達成一致,則可以對承包人已經進場的材料設備數量進行[公證],即進行證據保全,為以后糾紛解決留下證據。
六、合同的鑒證
1.合同鑒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2.合同鑒證應審查的主要內容及其作用
不真實、不合法的合同 | |
有足以影響合同效力的缺陷且當事人拒絕更正的 | |
合同鑒證 應審查的主 |
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經告知補正而沒有 補正的 |
要內容 |
不能即時鑒證,而當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
其他依法不能鑒證的 | |
可以使合同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 定,有利于糾正違法合同 | |
合同鑒證 的作用 |
可以使合同的內容更加完備,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 |
便于合同管理機關了解情況,督促當事人認真履行 合同,提高履約率 |
七、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與區(qū)別
1.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是:[自愿申請原則相同]、[內容和范圍相同]、[目的相同]。
2.合同鑒證與公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3.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qū)別是[性質]、[效力]、[適用范圍]不同。
4.經過公證的公司,其法律效力高于[經過鑒證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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