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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總則的主要內容1-工程基本理論和法規(guī)考點

    2019-08-09 10:36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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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備考已經開始,建設工程教育網為考生準備了監(jiān)理工程師監(jiān)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guī)考點,希望考生能夠跟著小編的步伐,一起備考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同時,也希望大家保持一個好的心態(tài),堅持每天學習,不要松懈,相信大家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一定可以取得一個好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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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總則的主要內容

    ②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諾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間的規(guī)定。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要約內容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2018-55】根據(jù)《合同法》,關于要約的說法,正確的有( )。

    A.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該要約失效

    B.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撤銷

    C.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只要作出變更,該要約即失效

    D.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該要約繼續(xù)有效

    E.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該要約失效

    『正確答案』ABE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合同法》主要內容。選項C錯誤,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選項D錯誤,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參見教材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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