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雙方的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應于2010年5月10日竣工,但是乙方因為管理不善導致工程拖期,在5月20日到5月25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災,造成工期一再拖延,最后竣工時間為2010年5月31日。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費用時,擬按照合同約定扣除因乙方工程拖期的違約費用,那么甲方應該計算()天的拖期違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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