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工程施工資料管理原則
(1)施工資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應當從合同簽訂及施工準備開始,直到竣工為止,貫穿于項目施工活動的全過程,必須完整無漏缺。
(2)施工資料的收發(fā)、有效性確認、保管、變更標注和審核審批應按文件和資料的規(guī)定工作程序,執(zhí)行有關管理制度進行控制。
(3)施工資料應按報驗、報審程序,通過相關單位審核后方可報建設(監(jiān)理)單位。報驗、報審的時限性要求應該在相關文件中約定,并含有應承擔的責任;無約定時,施工資料的報驗、報審不得影響正常施工。
(4)施工資料的保存應以分項工程為基本單位進行保管,小型工程也可以子分部工程為單位保存,但保存過程中應進行分項區(qū)分,以便于資料的保管、檢查、檢索以及竣工時歸檔整理。
(5)在施工合同中應明確施工資料的移交套數、移交時間、質量要求及驗收標準等。
(6)施工技術文件作為項目施工的依據,應以真實、有代表性并能如實地反映工程和施工中的情況,不得擅自修改,更不得偽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