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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級建造師考試資料:試用期、服務期

2010-10-28 15:45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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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例:某施工單位與王先生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王先生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個月。(09真)
  A、1
  B、2
  C、3
  D、6

  答案:B

  5、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6、保密協(xié)議與競業(yè)限制條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

  對負有保秘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限制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業(yè)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勞動合同的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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