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4 14:0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ǘ 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招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在次分包。
招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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