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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增值服務第四次更新內容

    2011-06-10 10:2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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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進行澄清修改嗎?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二、招標人是否向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這條規(guī)定僅僅談到了“向未中標人退還”,而未談及是否向“中標人”退還。但是,從投標保證金的本質上看,其本質就是為了保證投標人審慎投標。投標結束,若未出現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投標保證金還是要退還的。只不過,由于中標人還要交納履約保證金,出于方便,可以用投標保證金代替部分履約保證金,故而未強制要求退還給中標人。

      三、什么是投標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招標文件應當規(guī)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四、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知情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yè)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五、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從業(yè)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

      六、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拒絕權?

      從業(yè)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yè)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七、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緊急避險權?

      從業(yè)人員發(fā)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yè)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yè)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yè)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yè)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請求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九、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jiān)督、教育從業(yè)人員按照使用規(guī)則佩戴、使用。

      十、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十一、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自律遵規(guī)的義務?

      從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二、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

      從業(yè)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十三、什么是安全生產從業(yè)人員的危險報告義務?

      從業(yè)人員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十四、項目負責人負有哪些安全生產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項目負責人(主要指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全面負責。鑒于項目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國家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擔任。這里,“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目前指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1條的規(guī)定,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主要包括: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2.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3.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4.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五、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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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為了防止違法分包和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真正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強調:“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避免由于分包單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ǘ┛偝邪鼏挝慌c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劃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十六、施工單位可以自主決定修改圖紙嗎?

      不可以?!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七、施工單位應如何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八、什么是隱蔽工程?

      隱蔽工程指的是前道工序施工完畢后馬上就將被后道工序遮蔽或覆蓋的工程。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就要進行驗收。

      十九、施工單位對試塊、試件都需要檢驗嗎?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二十、施工單位是否承擔保修的責任?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二十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最低保修期限是怎樣規(guī)定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guī)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超出該范圍的其他項目的保修不是強制的,而是屬于發(fā)承包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發(fā)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guī)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二十二、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分類管理的含義是什么?

      我國根據建設項目對環(huán)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編制相應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環(huán)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huán)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2.可能造成輕度環(huán)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huán)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3.對環(huán)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

      二十三、《勞動法》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guī)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規(guī)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十四、《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guī)定?

      所謂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guī)定主要包括: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十五、《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有什么限制?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能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十六、什么情況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二十七、所有產品都適用于《產品質量法》嗎?

      《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guī)定。

      這里的產品強調的是“用于銷售的”產品。在工程施工活動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屬于這里的產品。

      1.施工單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施工單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非通過對方的“銷售”得來,其用于施工項目的過程也并非屬于銷售行為,所以,此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屬于《產品質量法》調整范圍。例如,施工單位自己制作供自己施工使用的模板。

      2.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階段性產品

      施工單位在施工生產過程中也經常生產預制板等建筑構配件,但是由于這些建筑構配件并不是“用于銷售”的產品,而僅僅屬于建設活動過程中的階段性建筑產品,因此,其質量不由《產品質量法》規(guī)范。

      二十八、勞動爭議仲裁一次裁決原則是什么意思?

      即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個裁級-次裁決制度,一次裁決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得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或要求重新處理。

      二十九、勞動爭議仲裁的合議原則是什么意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在仲裁工作中的體現,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三十、試用期內的最低工資是多少?

      關于試用期內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中的規(guī)定是有問題的?!秳趧雍贤ā芬?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這個規(guī)定會使人產生誤解,到底是不得低于“最低檔工資”,還是不得低于“最低檔工資的80%”?

      為了說清楚這個問題,2008年9月3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的澄清,所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十一、什么是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三十二、什么是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三十三、什么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guī)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否定了已經發(fā)出去的要約。其區(qū)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三十四、什么是承諾超期?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fā)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三十五、什么是承諾延誤?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fā)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三十六、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造成確信該合同有效成立的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主要表現為賠償責任,其一般發(fā)生在訂立合同階段。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顯著區(qū)別。

      三十七、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哪些條件?

      1.該責任發(fā)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區(qū)別。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才可能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當事人并不承擔合同義務。但是,在訂約階段,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負有保密、誠實等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也稱先合同義務。若當事人因過錯違反此義務,則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并為此發(fā)生了費用,后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三十八、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十九、什么是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的變更、撤銷,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效力歸于消滅或使合同內容變更。

      導致合同變更與撤銷的原因有:

      1.重大誤解

      所謂重大誤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因自己過錯(如誤認或者不知情等)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錯誤認識而訂立了合同并造成了重大損失的情形。

      2.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對方遭受重大不利,而自己獲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

      3.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qū)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撤銷。

      4.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四十、什么情況下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四十一、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還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者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越權訂立的合同;

      4.無處分權人所訂立的合同。

      四十二、《合同法》對解決合同條款空缺時適用于普通商品的具體規(guī)定有哪些?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十三、《合同法》對解決合同條款空缺時適用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商品的具體規(guī)定有哪些?

      政府定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的浮動區(qū)間。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單獨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四十四、什么是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這就意味著,如果建設單位不及時支付工程款,則施工單位可以將建成的建設項目折價、拍賣并將所得占有。

      這個權利就是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作出了如下解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zhí)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的規(guī)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yōu)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四十五、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四十六、什么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p>

      《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十七、什么是撤銷權?

      所謂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自身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十八、什么情況下撤銷權(此處指對行為的撤銷權,而不是對合同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十九、什么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五十、違約金如何確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五十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定金是債權擔保的一種形式,定金之債務是從債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對定金的約定是一種從屬于被擔保債權所依附的合同的從合同。

      五十二、定金合同如何履行?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五十三、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也約定了定金的如何處理?

      違約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從合同之中。它們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存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五十四、什么是先期違約?

      先期違約,也叫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有: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五十五、保證人的資格條件有什么限制?

      《擔保法》第7條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同時,《擔保法》也規(guī)定了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五十六、和解不具有任何法律效率,這么理解是否正確?

      不正確。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不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是卻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因為和解達成的協議在本質上是對原合同的補充。

      五十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于專屬管轄?

      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糾紛適用于專屬管轄。但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盡管在內容上是關于不動產的糾紛,但其本質上還是合同糾紛。所以,依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適用于專屬管轄。

      五十八、什么是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有關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五十九、什么是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zhí)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措施。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

      2.須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必要時法院也可依職權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若情況緊急時,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六十、什么是先予執(zhí)行?

      先予執(zhí)行,是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終局判決前,為了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急需,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書面裁定先予執(zhí)行:

      1.追索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zhí)行的。

      先予執(zhí)行應當僅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急需為限。

      六十一、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如何確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無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zhí)行書,并附作為執(zhí)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zhí)行,還須遵守申請執(zhí)行期限。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這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六十二、執(zhí)行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在執(zhí)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zhí)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失效法律文書的執(zhí)行。

      六十三、仲裁庭有哪幾種組成形式?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權的主體。在我國,仲裁庭的組成形式有兩種,即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

      六十四、仲裁庭形式如何確定?

      當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后,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間內加以確定。對于仲裁庭的組成形式,當事人既可以選擇合議仲裁庭,也可以選擇獨任仲裁庭。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形式,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六十五、合議仲裁庭仲裁員是怎樣產生的?

      根據《仲裁法》,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六十六、獨任仲裁庭仲裁員是怎樣產生的?

      獨任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該獨任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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