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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標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課件講義(15)

2011-06-22 11:22    【  【打印】【我要糾錯】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原告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zhí)行的;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3)審理中的基本制度

  公開審理制度;合議庭制度;回避制度;不適用調解制度。

  4)審理依據

  5)第一審判決的種類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3.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4.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敝饕C據不足的;

  ⒉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⒊違反法定程序的;

 、闯铰殭嗟模

 、禐E用職權的。

  5.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6.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6)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7)第二審判決的種類。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7.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依法改判;

  9.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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