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0 11: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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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主要類型和適用范圍——熟悉
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按項目的規(guī)模、復雜程度、項目承包方式及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簽約各方的關系分類P134
1)項目總承包合同。業(yè)主方與施工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其范圍包括對應項目的全部工程內容。
2)項目分包合同。總承包商可將中標項目的一部分內容包給分包商,由此而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簽訂的合同。一般不允許將項目的全部內容分包出去,對于允許分包的內容,在合同條件中應有規(guī)定,在簽訂分包合同后,總承包商仍應履行與業(yè)主簽訂的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3)轉包合同。在承包商之間簽訂,是一種承包權的轉讓。在合同中明確原承包商與業(yè)主簽訂的合同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和風險由另一承包商來承擔。而原承包商則在轉包合同中獲取一定的報酬,未經業(yè)主方事先批準并在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xù),轉包合同往往不具備合法性。
4)借貸合同。業(yè)主或發(fā)包人與銀行、金融機構等進行的資金借貸運行的合同。內容包括借貸額度、利息、抵押、擔保和時間等,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項目資金供應的安全性。
5)營運合同。業(yè)主或發(fā)包人與營運商之間簽訂的合同。內容包括項目交工后對項目營運活動的要求。
6)勞務分包合同。包工不包料合同或包清工合同。分包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不承擔材料漲價的風險。
7)勞務合同。施工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雇用勞務所簽訂的合同。提供勞務一方不承掃任何風險,但也難獲得較大的利潤。
8)聯合承包合同。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單位之間,以承包人的名義,為共同承包工程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一般稱為聯合體協議。
9)買賣合同。各個項目組織為從組織外部獲得產品或服務而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
(2)按計價方式分類P134
1)總價合同。這類合同對一個明確定義的產品或服務采用一個固定總價格,如果該產品或服務不是各方面都有明確定義,則買方賣方可能得不到想要的產品或服務,而買力和賣方可能都會面臨風險需支付額外的費用才能提供該產品或服務?們r合同包括不可調值合同和可調值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這類合同包括支付給承包人的直接和間接實際成本。直接成本指項目直接花費的成本,可以通過很經濟的方法直接攤銷。間接成本一般指項目的管理費用,它不能通過很經濟的方法直接分攤到項目上,一般是按直接成本的一定百分比計算的。成本加酬金合同經常包括某些激勵措施,以便滿足或超過某些預定的項目目標。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實踐中主要有三種具體做法:
①成本加成本百分比酬金合同(CPPC)。
②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CPFF)。
③成本加浮動酬金合同(CHF)。
3)計量估價合同。以承包商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清單及其價格表為計算價款的依據。目前國際上采用這種方式的較多。
4)單價合同。付給承包商的報酬按單位服務或單位產品價格計算,合同的總金額是完成該項目所需工作量的函數。
(3)按合同范圍大小分類P135
1)一體化承包合同。這一類合同要求承包商遞交一份項目最終結果的文件,依據這一文件及買方對文件的認可,合同被執(zhí)行并完成,最后由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買方希望由具有綜合產品或服務提供能力的大型承包商統包項目,這樣可以依靠總承包商的綜合管理優(yōu)勢,使項目的實施納入統一的項目管理系統,有效防止松散管理狀態(tài)。本合同屬法定的建設工程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當買方需要從賣方引進其擁有的某種專有技術或先進生產手段時,往往采用這種合同方式。賣方負責提供技術服務,并對其技術水平、使用效果負責。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賣方要對新技術的應用給予培訓和指導。本合同屬法定的技術合同。
3)咨詢服務合同。買方針對項目在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而需要聘請相關專家做咨詢顧問時,往往采用這種合同方式。這種合同借助國內外有關專家的智力、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yōu)勢,由他們負責為項目的技術或管理提供咨詢、建議或指導,或對項目經理及其團隊成員進行培訓。本合同屑法定的委托合同。
4)分期式合同。要求承包商遞交項目的階段或部分結果的文件,而不是項目的最終結果。當最終合同約定的產品或服務的提交得以完成,承包商便不再承擔其他義務。
(4)按項目實施專業(yè)分類P136
1)咨詢(監(jiān)理)服務合同。與咨詢(監(jiān)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咨詢(監(jiān)理)公司負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設計監(jiān)理、招標和施工階段監(jiān)理等某一項或幾項工作。
2)勘察、設計合同。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的合同,勘察或設計單位負責工程的地質勘察和工程設計工作。
3)貸款合同。即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資金借貸合同。
4)工程總承包合同。承包商與發(fā)包人簽訂的由承包商負責全部項目工程設計、采購與建造工作的合同。
5)聯合承包合同。在聯合投標的項目中,承包商與設備供應商、土建承包商、安裝承包商、勘察設計單位等多個企業(yè)為聯合投標而訂立的聯合承包合同,一般也稱為聯合體標前協議。
6)分包合同。承包商把某些分項工程或工作分包給另一承包商來完成,則與其簽訂分包合同。
7)供應合同。與有關的材料和設備供應單位簽訂供應(采購)合同。
8)運輸合同。解決材料和設備的運輸問題而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9)加工合同。將建筑構配件、特殊構件加工任務委托給加工承攬單位而簽訂的合同。
10)租賃合同。當有些設備、周轉材料在現場使用率較低,或自己購置需要大量資金投入而又不具備這個經濟實力時,可以采用租賃方式,與租賃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11)勞務合同。施工承包人或分承包人雇用勞務所簽訂的合同。提供勞務一方不承擔任何風險,但也難獲得較高的利潤。
12)保險合同。按施工合同要求對工程進行保險,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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