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8)
四、代理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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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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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2Z201044掌握債權、知識產權
財產權體系包括有體、無體和其他財產權制度。
一、債權
?。?)債的概念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人、債務人。
?。?)債的發(fā)生根據(jù)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fā)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jù)。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致人損害之債”。
3)不當?shù)美?/p>
不當?shù)美侵笡]有法律或合同根據(jù),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xiàn)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xiàn)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shù)美坏┌l(fā)生,不當?shù)美素撚蟹颠€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jīng)發(fā)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5)債的其他發(fā)生根據(jù)
債的發(fā)生根據(jù)除前述幾種外,遺贈、扶養(yǎng)、發(fā)現(xiàn)埋藏物等,也是債的發(fā)生根據(jù)。
案例:
愚公采石場專門生產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愚公采石場將應該發(fā)給藍天建筑公司的5000m3碎石發(fā)給了順達路橋公司。2006年7月20日,愚公采石場向順達路橋公司索取這批石料,但是順達路橋公司卻以愚公采石場要支付這些天的保管費用為歸還石料的前提,順達路橋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分析:合理。本案例中順達路橋公司與愚公采石場都負有債務,順達路橋公司的債是基于不當?shù)美膫?,應該將所得的石料歸還給愚公采石場。愚公采石場所負的債是基于無因管理的債,應該向順達路橋公司支付這批石料的保管費用。
?。?)債的消滅
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1)債因履行而消滅
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實現(xiàn),當事人間設立債的目的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
2)債因抵消而消滅
抵消,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消方法消滅債務應符合下列的條件:必須是對等債務;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
3)債因提存而消滅;
4)債因混同而消滅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yè)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債因免除而消滅
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jīng)債權人解除,債的關系自行解除。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繼承和轉讓的,所以,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隨之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