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輔導資料(60)
2Z202025.掌握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如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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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區(qū)別。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才可能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
?。ǘ┊斒氯诉`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由于合同未成立,因此當事人并不承擔合同義務。但是,在訂約階段,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人負有保密、誠實等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也稱前合同義務。若當事人因過錯違反此義務,則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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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如訂約建議)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信賴(如相信對方可能與自己立約),并為此發(fā)生了費用,后因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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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愿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等。
?。ǘ┕室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依誠實信用原則,締約當事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真實狀況(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欺詐;若因此致對方受到損害,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ㄈ┢渌`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xié)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
2Z202031.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完成了簽訂合同過程,并就合同內容協(xié)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認可合同效力,強調合同內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體現(xiàn)國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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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3.經歷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二)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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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指合同具備生效條件而產生法律效力。所謂產生法律效力指合同對當事人各方產生法律拘束力,即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受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合同生效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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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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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構成要件。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合同可能無效,如在被欺詐、脅迫致使行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符,且涉及國家利益受損的情況;合同也可能被撤銷或者變更,如在被欺詐、脅迫致使行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符,但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