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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知識》復(fù)習(xí)資料:民事訴訟法管轄權(quán)

2010-05-14 14:12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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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管轄權(quán)

  一般情況下,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書面合同中未事先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quán)糾紛案件:由侵權(quán)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實行專屬管轄:

 ?。ㄒ唬┮虿粍赢a(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ǘ┮蚋劭谧鳂I(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ㄈ┮蚶^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quán)有異議的,應(yīng)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考點提示:

  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適用協(xié)議管轄今年必考。

  回避

  審判員、書記員、翻譯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quán)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恕⒃V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

 ?。ㄈ┡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應(yīng)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申請;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jié)前提出。

  考點提示:

  證人不適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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