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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復習資料:債的消滅方式

2010-05-06 16:54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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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的消滅方式

 ?。?)履行

 ?。?)抵消*

  法定抵消: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合意抵消: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或法院裁決,予以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ㄈ﹤鶛嗳怂劳鑫创_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免除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混同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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