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復習資料:民事法律主體
三、民事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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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年齡和精神狀況有關。
民事權利能力 | 一般權利能力 | 出生——死亡(如:繼承) |
特殊權利能力 | 如:婚姻 | |
民事行為能力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 10周歲,或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10周歲~18周歲,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 |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18周歲,或16周歲~18周歲自食其力的 |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考點提示: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經營范圍限制;(b)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均同時始于成立終于消滅。這是必考的點。
?。?)法人有獨立財產是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
?。?)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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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如: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分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