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價工程師《計價與控制》資料:合同價款
6.1.5 合同價款與支付
6.1.5.1 施工合同價款及調整 施工合同價款,是按有關規(guī)定和協(xié)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合同價款應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和非招標工程的工程預算書確定。合同價款可以按照固定價格合同、可調整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方式約定。
6.1.5.2 工程預付款 工程預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購建筑材料。預付額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過當年建筑(包括水、電、暖、衛(wèi)等)工程工作量的30%。
6.1.5.3 工程量的確認 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然后,工程師進行計量。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不參加計量,發(fā)包人自行進行,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6.1.5.4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發(fā)包人應在在雙方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價款,以及按約定時間發(fā)包人應按比例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周期結算。合同價款調整、設計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追加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