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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命題精髓(96)

2009-10-14 08:52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命題點39 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的處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會使債務人不知向誰履行債務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債務,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出現(xiàn)這些情況,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處理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除外。

  3.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 債務入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米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xiàn)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命題點40 合同的變更

  1.概 念

  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xié)議。

  2.條 件

  合同變更必須針對有效的合同,協(xié)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3.規(guī) 定

  有效的合同變更必須要有明確的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視為沒有變更。

  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債消滅,產(chǎn)生新的合同債。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不得再按原合同履行,而須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

  命題點41 合同履行中的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合同內可以約定中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義務。

  法律關系的特點表現(xiàn)為:

 ?。?)債權的轉讓在合同內有約定,但不改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原則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難度和履行費用,否則增加費用部分應由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給予補償。

  (4)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仍由合同當事人依據(jù)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第三人沒有此項權利,他只能將違約的事實和證據(jù)提交給合同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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