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命題精髓(85)
命題點6 建設工程承包人的索賠程序之一——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
1.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索賠事件發(fā)生后,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聲明將對此事件提出索賠。
2.遞交索賠報告
索賠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d內,或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時間,承包人應遞送正式的索賠報告。
如果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xù)存在,28d內還不能算出索賠額和工期展延天數(shù)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一般為28d),定期陸續(xù)報出每一個時間段內的索賠證據(jù)資料和索賠要求。在該項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后的28d內,報出最終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和累計索賠額。
承包人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可以在工程師指示的其他合理時間內再報送正式索賠報告,也就是說,工程師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有權不馬上處理該項索賠。
命題點7 建設工程承包人的索賠程序之一——工程師審核索賠報告
1.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
工程師接到承包人的索賠意向通知后,工程師應建立自己的索賠檔案,密切關注事件的影響,檢查承包人的同期記錄時,隨時就記錄內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見或他希望應予以增加的記錄項目。
在接到正式索賠報告以后,認真研究承包人報送的索賠資料。首先,在不確認責任歸屬的情況下,客觀分析事件發(fā)生的原因,重溫合同的有關條款,研究承包人的索賠證據(jù),并檢查他的同期記錄;其次,通過對事件的分析,工程師再依據(jù)合同條款劃清責任界限,必要時還可以要求承包人進一步提供補充資料。尤其是對承包人與發(fā)包人或工程師都負有一定責任的事件影響,更應劃出各方應該承擔合同責任的比例。最后,再審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補償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擬定自己計算的合理索賠款額和工期順延天數(shù)。
2.判定索賠成立的原則
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
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屑于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承包人按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3.對索賠報告的審查
對索賠報告的審查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事態(tài)調查;
(2)損害事件原因分析;
(3)分析索賠理由;
(4)實際損失分析;
(5)證據(jù)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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