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命題精髓(46)
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的處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會使債務人不知向誰履行債務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債務,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出現(xiàn)這些情況,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處理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除外。
3.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 債務入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米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xiàn)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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