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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國土地法(五)

2010-9-6 15:50 中國地籍網 【 】【打印】【我要糾錯

  柬埔寨王國土地法(五)

  第八章 受限的財產權

  第117條:當非所有者享受其財產權時,發(fā)生受限的財產權。所有者的剩余權利也稱原所有權(BARE OWNERSHIP)。

  第118條:受限的財產權的形式包括地役權、使用和建筑權及便宜權。

  第1分部 地役權

  第119條:地役權是非不動產的所有者在不超過其壽命的時限內的權利。

  第120條:地役權因法律或協議而設,可以有時限或無時限或附條件。如無時限,應視為受益人終生都可享受。書面或法定格式的地役合同有法定效力。如在土地登記部門注冊,可對抗第三方。

  第121條:受益人有權對其不動產享受所有孳息,無論是自然還是人工孳息。

  第122條:地役開始時附著于土地的自然孳息將屬于受益人。地役結束時附著于土地的自然孳息將屬于原所有人,無需對耕作和種子補償。但是,如在開始和結束時有佃農,他們有權獲得他們的成果份額。

  第123條:人工孳息在地役期限內屬于受益人。

  第124條:地役權人可個人享用、出租、出佃或有償、無償地將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出租或出佃合同不能超過3年。如重新出租或出佃,新合同應在地役期滿前至少一年終止。

  第125條:地役權人享受財產的增值。

  第126條:地役權人有便宜權和除財產處置權外的所有者享有的權利。

  第127條:地役權人可同所有者一樣使用土地的成果。

  第128條:地役權人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礦產開發(fā)許可費。

  第129條:原所有者不能以任何形式阻礙地役權的行使。地役權制止時,地役權人不可以對地役期內他所做的不動產改良要求補償,即使該不動產增值是因為其改良。地役權人或其繼承人可拆除其在建筑內安裝的鏡子、畫和其他裝飾,只要使建筑保持原狀。

  第130條:地役權人只負責維護。從地役權開始,原所有人負責重大維修,除非該損壞因地役權人缺乏維修引起。在此情況下,地役權人自己負責維修。

  重大維修是修承重墻、門,換梁和全頂,修下水道,重修墻和圍墻。所有其他維修視為維護。

  第131條:原所有人和地役權人均無義務重建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但是,投保的不動產因可能的災害受到損壞,原所有人和地役權人可對重修或重建要求保險賠償。

  第132條:地役權人受益時應每年支付必須支付的不動產費用,如:稅和保費。

  地役權人應負責執(zhí)行并更新不動產的保單;既可在已訂合同中,也可在原所有人要求的補充合同中規(guī)定。

  第133條:在地役期限內,如第三方侵害原所有人的權益,地役權人應通知所有人。如不通知,應對原所有人可能受到的損失負責,即使是強加于他的損失。

  第134條:以下情況,地役應終止:

  1.地役權人死亡;

  2.時限屆滿或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

  3.達成地役權人放棄權利的協議;

  4.不動產完全損壞;

  5.依本法第135條法院裁決。

  第135條:如原所有人起訴地役權人濫用權利,尤其是毀壞或不維護不動產,地役權人的權利可被法院終止。

  地役權的的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繼續(xù)擁有此權利,如果他們保證維護并提供擔保。法院可根據事態(tài)的嚴重程度或其它原因,宣布完全解除地役或只命令不動產歸還所有人,每年向地役權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一定價金直到地役期屆滿。

  第136條:原所有人對有地役權的不動產的出售不影響地役權,除非地役權人書面放棄,他將繼續(xù)行使其權利。

  第137條:如果地役只涉及建筑,該建筑因事件而毀壞,地役權中止,他無權對剩余的土地和材料要求地役權。但是,地役涉及建筑和土地,建筑被毀,對土地仍有地役。

  第2分部 使用和居住權

  第138條:使用權是允許受益人為其需要和其家庭的需要對土地的成果享受的權利。居住權是允許受益人為其需要和其家庭的需要占有房屋的權利。即使受益人結婚或生子,這兩項權利仍可繼續(xù)。

  第139條:使用和居住權同地役權一樣成立和喪失。使用人和居住人的使用和居住權由法定格式的合同或相關法律確定。

  第140條:使用和居住權的受益人不能向其他人轉讓或出租。使用和居住權嚴格限制于個人權利。其受益人死亡或按照合同條款終止。

  第141條:如使用權人取得所有土地的成果,或居住權人完全占有房屋,他有責任支付耕種、修理和維護的費用并同地役一樣支付稅和保費。如他只取得部分成果或占有部分房屋,應按份支付費用。

  第3分部 便宜權

  第142條:便宜權是使用和受益于他人的,對附地或低地的一項責任。

  第143條:便宜權可依該地的狀況因自然、法律、合同成立,由法律或所有人間的協議而定。

  第1小分部 自然便宜權

  第144條:低地應獲得高地自然流出的水源。低地所有人不可以修建堤壩或其他工程阻礙水流。高地所有人不可以進行侵害低地所有人便宜權的任何行為。

  第145條:除第144條最后一段的情況,高地的所有人有權使用和處置降到其土地上的雨水和在其土地上發(fā)現的水源。

  第146條:根據農業(yè)需要,水流經土地的所有人應讓水流往鄰地,鄰地的所有人有相同的義務。

  第2小分部 法律便宜權

  第147條:法律便宜權用于公共或私人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法律便宜權應由法律或約束所有人的特殊法規(guī)而定。

  私人利益的法律便宜權應確定所有人可以在其土地上行使權利的限制,只要他不侵犯鄰地所有人的權利。

  第148條:土地界限和沿公共道路的財產所有權應由主管機構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尤其是交通需要而定。

  在沿公共道路上建圍墻或任何建筑,所有人應使擬建筑符合記載的地圖。每一建筑許可應符合已有的記載線。

  主管機構可按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變更道路的面積。如主管機構決定擴展道路面積,沿記載線的所有建筑應后移。如果只有簡單的圍墻或易于拆遷的建筑,主管機構應要求所有人搬離。如果不動產無法改變或不易于搬離,應保留到主管機構決定是否按計劃擴展。剝奪所有權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可按法律規(guī)定的執(zhí)行程序進行。關于合法的擁有、占有的土地,及依法建的圍墻和建筑,所有人有權對其損失獲得賠償。

  第149條:欲在其土地上進行工程的所有人應按關于規(guī)定距離或支持工程的特殊法規(guī)處理可能危害或妨害其鄰地的行為,如挖掘、散發(fā)氣味、儲存危險物質。

  第150條:所有人不可在兩米內沖著鄰地開洞作為門、窗戶、陽臺或走廊。

  第151條:所有人不可在離鄰地界線兩米內種兩米以上的樹。否則應利害關系人的要求,強行搬離該樹。

  第152條:如土地是封閉的、無法通往公共道路、或出口不足以進行工業(yè)化農業(yè)開發(fā),所有人在支付開路造成的損失費用后,有權要求在鄰地開路。

  第153條:原則上,第152條所指的路應是該封閉的土地與公共道路間最短的路,但也應是對許可開路的所有人造成損失最小的路。

  第154條:如因土地分割、出售、交換、資產糾紛或合同造成的封閉土地,只能對剩余的分割土地要求開路。但是,如剩余的分割土地不足以開路,應適用第152、153條。

  第155條:有權使用灌溉其土地水源的所有人補償該土地所有人所受損害后可獲得水流經地的通道。

  第156條:所有人可將灌溉其土地的水引向低地,只要向受損的土地所有人支付賠償。

  第157條:全部或部分被淹的土地所有人可將有害之水從該地抽干,但應使用衛(wèi)生的方法。

  第158條:欲使用水灌溉其土地的河岸所有人在支付補償后,可獲得權利在對岸設立取水的必要工業(yè)設備。

  第159條:許可在其土地上建工程的所有人任何時候都可要求共同使用堤壩,只要他支付了建設和維護的一半費用。在此情況下無需對該所有人補償,已付的補償應退還。

  第3小分部 合同便宜權

  第160條:所有人可以在其土地上為其他土地的所有人建立任何便宜權,只要該便宜權不違背公共秩序。便宜權的使用和范圍應由創(chuàng)立它們的合同而定。

  第161條:合同便宜權必須具備法定格式。只有在登記機構備案,才可對第三方有效。如保留便宜權未在轉讓所有權的文件中記載,當主地和附地之一轉讓給第三方時,便宜權關系應中止。

  第162條:在其土地上創(chuàng)立地役權的所有人視為同意為上述便宜權的所有必要內容。在其土地池塘的取水權必要地給予過路權。

  第163條:為使用和保留便宜權,主地的所有人有權在附地上建立任何必要的工程。

  第164條:除非另有協議,使用和保留便宜權的必要工程的費用由主地所有人支付。

  第165條:附地的所有人不可以做旨在減少便宜權或使其無法使用的任何事。附地的所有人不可以變更原指定的使用便宜權的方式。但是,如維持原狀將對附地所有人行使便宜權更昂貴,他可向主地所有人提供一塊相當于行使其權利價值的土地,主地所有人不可以拒絕。

  第166條:主地所有人只可在合同規(guī)定的范圍內使用便宜權,不能在附地或主地上進行任何可能負面影響附地狀況的變更。

  第4小分部 便宜權的停止

  第167條:便宜權終止:

  1. 因創(chuàng)立便宜權的合同終止;

  2. 當主地和附地被同一人所有;

  3.創(chuàng)立便宜權的土地全部毀壞。

延伸閱讀: 柬埔寨王國土地法 政策法規(guī)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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