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備在采購過程中,采購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時,設備的所有權應屬于供應方。
。2)設備供應方應履行向采購方交付設備或支付提取設備的憑證,供應方應當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采購方支付設備相關資料。
。3)供應具有知識產(chǎn)權的設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相關方另有約定外,其設備的知識產(chǎn)權不屬于采購方。
。4)因設備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時,采購方可以拒絕接受設備或者解除合同。采購方拒絕接收設備或者解除合同的,設備毀損、滅失的危險由供應方承擔。
。5)采購與供應約定設備檢驗期間,采購方應當在檢驗期間將所采購的設備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供應方,采購方怠于通知的,視為設備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規(guī)定。
(6)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采購設備,當采購方未支付到期價款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供應方可以要求采購方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供應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采購方要求支付該設備的使用費。
。7)國外引進訂購的設備,要選定國際公證商檢機構進行設備質(zhì)量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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