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提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3.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的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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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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