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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與轉讓的區(qū)別

2013-08-08 15:01  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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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土地出讓與轉讓的區(qū)別?

  【回答】學員zhoubaobao13,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土地出讓方式是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不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置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xié)議、招標和拍賣三種形式。

  土地轉讓:1、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有償的是買賣,無償的是贈與或遺贈。土地轉讓行為只能發(fā)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里,我國在農業(yè)、手工業(yè)和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變私有制為公有制,因而不允許土地轉讓。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于國家或集體。

  2、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土地轉讓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fā)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轉讓的合同內容雖無改變,但是變更了承包人,終結了原承包人與發(fā)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確立了受讓人與發(fā)包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承包方與第三者應訂立書面協(xié)議。

  用最簡單的方式說:出讓一般是從國家到企業(yè)或者個人的情況;

  而轉讓一般是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yè)(或個人)到其他企業(yè)或個人的過程。

  ★問題所屬科目:二級建造師——建設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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