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沖刺復習(15)
8.0.1估價報告
記述估價過程、反映估價成果的文件,應當現(xiàn)全面性、公正性、客觀性、準確性以及高度的概括性。本條從以上幾個方面在原則上對估價報告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規(guī)定見本章以下各條。
本條所稱未經(jīng)查實的事項和難以確定的事項是指在估價過程中由于缺乏資料或者資料依據(jù)不足,對某些事項無法查實或者難以確定。例如,某建筑物由于建成年代已久,內部結構資料缺乏或者不全,因此對該建筑物的結構狀況無法查實或者難以確定。
8.0.4本條是對8.0.2條規(guī)定內容的具體說明,估價報告應當按順序完整地記載本條規(guī)定的事項。
本條所稱價值定義是指對估價采用的價值標準和估價結果內涵的說明,如公開市場價值、再次抵押價值等。
估價報告記載的技術路線主要包括估價技術方案的選擇、確定及理由,估價報告中應當清楚地表達出估價的具體思路。
估價中所使用的假設條件主要包括對未來預期、或者對某些難以確定的事項等所作的必要假設,它們可能對估價結果產生影響,因此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估價結果的應用限制條件。
估價作業(yè)日期是指估價機構自正式接受估價委托至完成估價報告的日期。
估價結果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在一定條件下得出的結論只能適用于特定時期。隨著政治、經(jīng)濟、社會等狀況的變化,估價對象的價格或者價值可能發(fā)生很大的變化。因此,估價報告應用的有效期自完成估價報告日起原則上規(guī)定為一年,但在市場狀況變化很大的場合,估價報告應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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